站內公告:
學校校訓:
歷史上的今天
1948年12月22日,中國人民解放軍平津前線司令部發(fā)布約法八章:
一、保護各城市人民的生命財產;
二、保護民族工業(yè)商業(yè);
三、沒收官僚資本;
四、保護學校、醫(yī)院、文化教育機關、體育場所及其它一切公共設施,任何人不得破壞;
五、原屬國民黨省、市、縣各級政府機關官員、警察人員、區(qū)鎮(zhèn)鄉(xiāng)保甲人員,凡不持槍抵抗,不陰謀破壞者,本軍一律不俘虜和逮捕;
六、為確保城市治安、安定社會秩序,一切散兵游勇均應向當地本軍部隊及警備司令部或公安局投誠報到;
七、保護外國僑民生命財產的安全;
八、無論在本軍進城前和進城后,城內一切市民及各界人士,均需共同負責,維護社會秩序,免遭破壞。
凡保護有功者獎,陰謀破壞者罰。